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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06-09 14:54 来源:福建省质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是否发证的请示》(豫质监字〔2011〕3号)收悉。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另,请你局通知企业应当依据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卫生部提出检验方法应适用的标准指定申请。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日期: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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