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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2014年6月20日)(食药监宣〔2014〕44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6-23 08:52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媒体报道本市有部分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现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
  近期,媒体报道本市有部分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草酸盐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
 
  二、对媒体报道的涉嫌违法行为,食药监虹口分局、宝山分局已抽查4个不同市场内共6家鳝丝经营摊位,这些摊位均使用食用醋、食用盐加工鳝丝。已对2家正在加工的摊位现场抽取了白色粉末样品送检(目前正在检测中),其他摊位未查见违法行为或疑似草酸物质。
 
  三、鉴于“草酸”系化学品,需要经专业化学品检测机构而非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鉴定。如样品检测证明为加工鳝丝使用了非食用物质,并经风险评估存在较大健康风险的,将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专家开展加工鳝丝使用草酸的食品安全风险紧急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开展风险交流,加强管理措施。
 
  五、食药监部门已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
 
  1、要求全市各市场加强管理,对下属企业、经营户予以告诫,严禁摊主擅自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一旦发现摊位使用不明物质,应暂扣并立即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2、食药监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旦发现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附件:   专家解读
 
 
  2014年6月20日
日期: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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