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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7-01 16:05 来源:国家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日期: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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