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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5-12 08:51 来源:新疆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做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2016年拟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现发布关于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做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2016年拟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食品种类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调和油);
 
  (二)调味料(半固态);
 
  (三)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四)乳制品(灭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五)饮料(桶装饮用水、蛋白饮料类);
 
  (六)其他酒(配制酒);
 
  (七)糕点(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月饼);
 
  (八)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九)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十)速冻食品(速冻肉制品)。
 
  二、抽检范围
 
  全区各地、州、市及口岸重点食品生产企业。
 
  三、抽检频次及批次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生产企业抽检70家,调和油生产企业抽检22家,其中抽检50家企业进行塑化剂项目检测(含15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二)半固态调味料:抽检14家;
 
  (三)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抽检26家,腌腊肉制品生产企业抽检14家,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企业抽检20家(含2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四)乳制品:灭菌乳生产企业抽检20家,调制乳生产企业抽检25家,发酵乳生产企业抽检25家(含5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五)饮料: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抽检180家,蛋白饮料生产企业抽检34家(含29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六)配制酒:抽检10家(含4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七)糕点:蒸煮类糕点(主要是粽子)抽检16家,烘烤类糕点生产企业抽检70家,月饼企业抽检30家(含8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八)豆制品:抽检乌鲁木齐、昌吉等周边区域,抽检10家(含5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九)调味面制品:抽检16家(含2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十)速冻食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抽检20家。
 
  按照每家企业抽检1次,每次1批次计算,共抽检672个批次(含70家2015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四、检验依据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标准检验。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GB1537—2003、《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
 
  (二)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有关企业标准。
 
  (三)肉制品:《酱卤肉制品》GB/T23586—2009、《熏煮香肠》SB/T10729—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30—2015、《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T10381—2012、《火腿肠(高温蒸煮肠)》SB10251—2000、《熏煮火腿》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GB/T 20711—2006、《中式香肠》 SB/T10278—1997、《中式香肠》GB/T23493—2009、《广式腊肠》SB/T10003—1992及有关企业标准。
 
  (四)乳制品:《灭菌乳》GB25190—2010、《调制乳》GB25191—2010、《发酵乳》GB19302—2010。
 
  (五)饮料:《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饮用天然冰川水》DB65/023—1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含乳饮料》GB/T21732—2008、《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QB/T2439—1999、《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乳》QB/T2301—1997、《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QB/T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QB/T2300—2006及有关企业标准。
 
  (六)配制酒:《露酒》GB/T27588—2011、《露酒》QB/T1981—19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有关企业标准。
 
  (七)糕点:《面包》GB/T20981—2007、《糕点通则》GB/T20977—2007、《月饼》GB19855—2005、《粽子》SB/T 10377—2004。
 
  (八)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GB/T22106—2008及有关企业标准。
 
  (九)调味面制品:按照有关标准检验。
 
  (十)速冻食品:按照有关标准检验。
 
  五、承检机构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抽检时间
 
  乳制品、调味料、糕点(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的抽检时间为2016年5、6月;饮料、豆制品、配制酒的抽检时间为2016年7、8月;月饼的抽检时间为2016年8、9月;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速冻肉制品抽检时间为2016年5、11月;调味面制品抽检时间为6月。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执行;承检机构要按照产品抽检标准进行抽样,抽样量满足检验需要即可,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检验工作必须真实、准确、科学。
 
  (二)专项监督抽检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馈赠和提供技术服务。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能、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抽样人员必须与检测人员分离,承检机构必须对本单位参与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附件3)、《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复印件)(附件1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检验中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要在检验结论做出后的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5日内将《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和检验报告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
 
  (四)承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为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不得瞒报、谎报、漏保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五)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等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及用于发表论文。严禁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各地(州、市)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工作,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七)承检机构应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检验结果和工作小结,2016年12月15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及结果分析报告。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日期: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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