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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号、第8号通告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5-02 15:53 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号、第8号通告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1号、第8号通告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1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网站)自营销售的巴旦木(烘炒类),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省憨豆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总局2017年第8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蓝志博洋食品商行销售的原浆酒(十年原浆),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金满院酒业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巴旦木(烘炒类)处置情况
 
  京东(网站)自营销售的巴旦木(烘炒类)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上海圆迈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上海圆迈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海圆迈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原浆酒(十年原浆)处置情况
 
  北京蓝志博洋食品商行销售的原浆酒(十年原浆)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蓝志博洋食品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北京蓝志博洋食品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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