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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21 13:40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0类食品54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2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9批次,不合格3批次;肉制品54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00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105批次,不合格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1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58批次,食糖56批次,均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江苏省食药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0类食品54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2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9批次,不合格3批次;肉制品54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00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105批次,不合格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1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58批次,食糖56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 标称泗阳县来安美纯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美纯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5CFU/250mL,<1CFU/250mL,10CFU/250mL,14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标称淮阴区怀悦饮料厂生产的蓝莓果味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6000CFU/g,34000CFU/g,34000CFU/g,65000CFU/g,290000CFU/g;西瓜果味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0CFU/g,72000CFU/g,72000CFU/g,81000CFU/g,8500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三)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拉面丸子,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900CFU/g,11000CFU/g,11000CFU/g,15000CFU/g,1600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标称江都区新旺食品超市生产的京果粉,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0CFU/g,110CFU/g,190CFU/g,320CFU/g,1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标称常州市旺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米(分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62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2g/kg。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惠山区西漳海瑞德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全兴包装食品厂生产的醉草鸡,菌落总数检出值为85000CFU/g,71000CFU/g,40000CFU/g,100000CFU/g,8100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 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宝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3.3mg/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0mg/g。初检机构为江苏省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常州市武进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宝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宝粮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3.2mg/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0mg/g。初检机构为江苏省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迈化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侨中园食品厂生产的仁寿芝麻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0.946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 初检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十)新吴区达飞米行销售的标称南京隆盛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非转基因压榨大豆油,酸值(KOH)检出值为0.28mg/g,标准规定不超过0.20mg/g。初检机构为江苏省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常州、扬州、淮安、宿迁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日期: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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