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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01 12:01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管局坚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器械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进一步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今年以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管局坚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器械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进一步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一、济南市钢城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莱芜香肠)案

  济南市钢城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经营的莱芜香肠20袋,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香肠、香肠、南肠)案

  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购进经营的香肠(350克/袋)20袋、香肠(270克/袋)20袋、南肠(250克/袋)15袋,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0.50元和罚款7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茶香园尚客便利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水果罐头(桃罐头)]案

  济南市钢城区茶香园尚客便利店购进经营的水果罐头(桃罐头)12瓶,经监督抽检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桃罐头9罐、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食品(原汁冰红葡萄酒)案

  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经营的原汁冰红葡萄酒30瓶,经监督抽检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原汁冰红葡萄酒10瓶、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案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于2019年8月12日、8月20日、12月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三次受到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大峰食品有限公司金鼎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咸鸭蛋黄粽)案

  山东大峰食品有限公司金鼎店购进经营的咸鸭蛋黄粽2袋,未标注配料和营养成分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莱芜市钢城区梅苑惠捷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小布丁蛋糕)案

  莱芜市钢城区梅苑惠捷便利店购进经营的小布丁蛋糕10盒,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小布丁蛋糕3盒、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特来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酸汤肥牛汁)案

  山东特来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经营的酸汤肥牛汁108袋,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酸汤肥牛汁72袋、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济南市钢城区玉顺私房菜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济南市钢城区玉顺私房菜馆购进经营的科罗娜啤酒一箱(12瓶/箱)、百威啤酒2箱(12瓶/箱),无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科罗娜啤酒9瓶和百威啤酒20瓶、没收违法所得18.67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莱芜市钢城区显亮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阿胶蜜枣)案

  莱芜市钢城区显亮超市购进经营阿胶蜜枣15袋,经监督抽检食品添加剂苯甲酸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市莱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颜庄店经营霉变生虫的预包装食品(阿胶糕)案

  济南市莱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颜庄店经营的阿胶糕1盒,经现场检查已生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阿胶糕1盒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华爱百货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童年卷)案

  济南市钢城区华爱百货经营部购进经营的童年卷40袋,未在配料中标注实际使用的配料芝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钢城区厚爱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童年卷)案

  济南市钢城区厚爱百货超市购进经营的童年卷38袋,未在配料中标注实际使用的配料芝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莱芜市钢城区朵拉母婴生活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棒棒糖)案

  莱芜市钢城区朵拉母婴生活馆购进经营的不二家棒棒糖2桶(60支/桶),最小销售单元未标注生产日期;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棒棒糖81支、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已过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10包和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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