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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课】食品安全常见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09 14:09 来源: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作者: 陈娅青   原文:
核心提示:2015年5月上旬,张某以60元的价格在某药业公司分店购买200克罂粟用于自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经营的火锅底料样品进行抽检,检测出该火锅底料含有那可可、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后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上旬,张某以60元的价格在某药业公司分店购买200克罂粟用于自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经营的火锅底料样品进行抽检检测出该火锅底料含有那可可、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后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1.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障碍的;

  (三)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检察官提示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民利,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刑法惩处的重点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在食品内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被依法惩处,接受法律的制裁。
日期: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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