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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19 13: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764号)涉及广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764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玉林市万良水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钟克妹销售的三黄鸡(禽肉)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疫检验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抽检玉林市万良水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钟克妹销售的三黄鸡(禽肉)(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001530231,购进日期:2021-04-01)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钟克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克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5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玉区市监案〔2021〕181号)
 
  二、玉林市万良水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钟克妹销售的老鸡(禽肉)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疫检验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抽检玉林市万良水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钟克妹销售的老鸡(禽肉)(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001530230,购进日期:2021-04-01)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钟克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克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5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玉区市监案〔2021〕181号)
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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