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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3 13:5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批),涉及烟台蓬莱区东德顺大酒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烟台市蓬莱区丰佳拉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烟台市蓬莱区彦超果蔬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等。
  烟台蓬莱区东德顺大酒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2021年6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蓬莱区东德顺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丰佳拉面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丰佳拉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彦超果蔬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彦超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艺硕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艺硕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老船长食府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6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老船长食府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富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1年6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富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5人未取得健康证明在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明乐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6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明乐饭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郜记米线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郜记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益鑫商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益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悦再来米线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6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悦再来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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