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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8 13:5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二批),涉及蓬莱市刘家沟镇春成家常菜馆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蓬莱市刘家沟镇素香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登州和百顺全羊馆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蓬莱市村里集镇宜航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等。
  蓬莱市刘家沟镇春成家常菜馆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2021年7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市刘家沟镇春成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素香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素香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登州和百顺全羊馆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8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登州和百顺全羊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村里集镇宜航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1年8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村里集镇宜航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两位食品原料工作人员没有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蓝湾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蓝湾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经济开发区盛君和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

  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经济开发区盛君和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旺多便利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旺多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尚衡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烟台尚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明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烟台市明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其免于处罚、没收扣押产品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勇哥烤肉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勇哥烤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8
 
 地区: 山东 烟台市
 行业: 认证体系 餐饮
 标签: 监督 管理 消毒 食品 餐具
 科普: 监督 管理 消毒 食品 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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