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9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应当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出申请。
2.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有效期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届满且在前述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按“延续”或“新办”受理。
3.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12月1日起届满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延续。
4、市局于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受理需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通告》停止实施。
特此通告。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