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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1-07 16:26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草拟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sjspxtc amr.jiangxi.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邮政编码:33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
 
  附件: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市场监管
 
  2023年11月7日 

  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法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员一般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以下统称
 
  “负责人”)担任。
 
  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视为已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四条【主体职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负责人职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建议。对于食品安全员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六条【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按照职责要求对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及时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指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配合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七)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八)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七条【食品安全自查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负责人。对于常发、易发问题,应当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在产在营期间,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严格进货查验的基础上,食品小作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小餐饮应当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八条【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
 
  食品小作坊应当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小餐饮应当重点自查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的能力要求和工作职责,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确定、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从业禁止】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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